2021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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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

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0086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卫生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23日
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办发〔2021〕36号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9日
主 题 词:

札记:

通知对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

制定本规划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发展基础

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基本形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全面建成。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顺利推进。

体制机制日益健全。
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统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普遍建立。

重点改革成效显著。
飞行检查形成震慑,举报奖励机制初步建立
“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新模式蓬勃发展,医疗保障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机制初步成型。

基础支撑不断夯实。
医疗保障信息国家平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疫情应对及时有效。
“不见面办”、“及时办”、“便民办”、“延期办”、“放心办”

群众获得感持续增强。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保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坚持保障基本、更可持续。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坚持精细管理、优质服务。
——坚持共享共治、多方参与。

(三)发展目标。公平、法治、安全、智慧、协同

三、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四)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质量。
依法依规分类参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以合适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落实困难群众分类资助参保政策。
(五)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机制。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六)优化基本医疗保障筹资机制。均衡个人、用人单位和政府三方筹资责任。
(七)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多领域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逐步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与中医药机构合作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开发中医治未病等保险产品。
(八)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
(九)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四、优化医疗保障协同治理体系
(十)持续优化医疗保障支付机制。
2022年实现全国基本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
(十一)改革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

(十二)加快健全基金监管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并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专家审查等相结合的多形式检查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规范不同检查形式的对象、内容、工作要求和流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引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医保基金监管,提升监管的专业性、精准性、效益性。
完善社会监督制度。

(十三)协同建设高效的医药服务供给体系。
支持远程医疗服务、互联网诊疗服务、互联网药品配送、上门护理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有序发展,促进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合理运用。
支持药店连锁化、专业化、数字化发展,更好发挥药店独特优势和药师作用。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支持电子处方流转。

五、构筑坚实的医疗保障服务支撑体系

(十四)健全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依托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医疗保障热线服务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视频办”

(十五)强化法治支撑。
(十六)推动安全发展。
(十七)加快医保信息化建设。
(十八)健全标准化体系。

六、做好规划实施

(十九)健全实施机制。
国家和省两级医疗保障规划体系“一盘棋”
(二十)强化能力建设。
(二十一)营造良好氛围。

以上资讯不是规划的原文全部,点击这儿直达原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www.gov.cn)

202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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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教师日202110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2021年10月5日 世界教师日

本届教师日主题为“教师是教育恢复的关键所在”

世界教师日活动的召集方有: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阿祖莱(Audrey Azoulay)、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主任福尔(Henrietta Fore)、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赖德(Guy Ryder)和国际教育协会秘书长爱德华兹(David Edwards)

为庆祝2021年世界教师日,召集方将与世界银行、哈姆丹基金会(Hamdan Foundation)、 2030年教育教师问题国际特设工作组(TTF)、民间社会组织和全球教育联盟(Global Education Coalition)成员等合作伙伴一道组织全球和区域活动以及开展宣传,教科文组织全球学习型城市网络也将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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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讯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202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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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钟汶芩老师的课笔记20211004

育人为本。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过罚适当。应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

保障安全。应当事先了解学生的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并注意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宪法(2018年修正)民法典(本作者添加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去除原讲课中的侵权责任法)教育法(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教师法(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预防未成年人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资讯来自听成都市武侯高级中学钟汶(wèn)芩(qín)《【中学】加强教师法制建设 落实依法执教》讲课

2021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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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20211003

‘法治’的定义

  所谓法治就是用法律治理国家,有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之说。形式法治指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法治指良法统治,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法治”的精神

  良法之治
  人民之治

”法治“与其他治理方式

  德治
  自治
  政治(管道路、方向)
  智治

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2012年至今)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面(新的十六字方针)
  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

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阶段
  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

教师权力
  针对教师职业权利而言
  ①教育教学权  ②科学研究权
  ③管理学生权  ④获取报酬待遇权
  ⑤民主管理权  ⑥进修培训权

教师义务
  ①守法义务
  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义务
  ③对学生进行各种有益教育的义务
  ④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
  ⑤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⑥提高自身的义务

以上为听四川师范大学陈山老师授课《【中学】教师的法制素养与依法执教》笔记

2021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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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0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 第 6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1年6月30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1-5)

第二章 一般规定(6-18)

第一节 管  辖(6-11)
第二节 回  避(12-16)
第三节 期间与送达(17-18)

第三章 行政检查(19-29)

第四章 调查取证(30-51)

第一节 一般规定(30-32)
第二节 证据收集(33-42)
第三节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43-45)
第四节 证据审查与认定(46-51)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52-59)

第六章 行政处罚(60-98)

第一节 简易程序(60-61)
第二节 普通程序(62-79)
第三节 听证程序(80-98)

第七章 执  行(99-121)

第一节 罚款的执行(99-105)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106-117)
第三节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18-121)

第八章 案件终结(122-123)

第九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124-129)

第十章 附  则(130-132)

札记: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第二款 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七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规定,“拍照取证的,应当对物证的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特征等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注:引号内不是该项全文)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收集物证,应当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并对现场尽可能以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同步记录。”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原件、复制件均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收集电子数据应当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第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