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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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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6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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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资讯来自教育部官网首页 > 新闻 > 工作动态>教育部和各省(区、市)开通2021年高考举报电话
☛谁可以拨打?
☛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
✦举报反映涉及2021年高考的问题线索
请阅读者注意:在本站留言评论反映问题是没有作用的,及时拨打电话。
向教育部举报的电话:
010-66092315
010-66093315
受理日期:常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1年6月5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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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7日)
札记: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性紧迫性
党委(党组)主体责任
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
纪检机关监督专责
二、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应当加强对省级党委、中央单位“一把手”的监督,督促省级党委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的管理。
三、加强同级领导班子监督
纪委书记应当牢固树立报告问题是本职、该报告不报告是失职的意识。
四、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
五、切实加强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党委(党组)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内监督体系。
(二十三)以党内监督为主导,贯通各类监督。各级党委要切实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加大统筹力度,整合各类监督信息资源,有效运用大数据,建立健全重大监督事项会商研判、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使各类监督更加协同有效。
(二十四)发挥纪委监委专责机关作用,增强监督实效。
(二十五)积极探索创新,增强针对性、有效性。
2021年6月4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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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信息类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第十条第二款 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第十四条第二款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第十五条 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作者注:在课堂上因教学需要是允许学生使用手机的。)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饮酒。学校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饮酒的标识,并不得以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设施设备及各类教学、竞赛活动。(作者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八条第二款)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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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进党的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党的组织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组织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党组织设置组织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工作岗位,专门负责组织工作。
第七条第一款 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组织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要求,按照权限制定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部署本地区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等党的组织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
(三)领导本地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贯彻人才强国战略,统筹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和推动本地区人才工作;
(六)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第二款 党组对本单位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第一款 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形成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在内,涵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严密组织架构。
第十条第二款 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规范和理顺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纳入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