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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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

(第15号)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确保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者加注,原公告并没有“2013年6月29日修正”,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以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收集、使用、公开公民个人信息,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除依法授权的机构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收集或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信息被窃取、泄露。
三、为疫情防控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信息。因疫情防控工作确需公开的,应当经过加工处理,确保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不能复原
四、疫情信息由依法授权部门公布。社会公众应当从权威发布机构获取疫情信息,对未经证实的信息应审慎对待,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收集、使用、公开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可以向公安网信等部门举报。
五、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用户发布疫情相关信息的管理,对非法发布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应当及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六、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开展对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制止和查处。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12月12日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2020年12月1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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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

2014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全票通过的决定:
将12月13日确定为国家公祭日。(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国家公祭日(National Memorial Day)是一个国家为纪念曾经发生过的重大民族灾难而设立的国家纪念活动,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

国家公祭网 网址:www.cngongji.cn

(zhāo)(zhāo)(qián)(shì)()()(hòu)(rén)(yǒnɡ)(shǐ)()(xuān)()(yuàn)()(pínɡ)

“昭昭前事,惕惕后人”为铭文的第31和32句。
昭昭:清楚明白。惕惕:忧惧。意思是:历史上发生的事情一清二楚,警示后人引以为戒。其中,“昭昭前事”语本清叶绍本长诗《宋皇佑平蛮碑歌》:“昭昭前事若金鉴,读此岂异龙韬窥。请悬厅壁勿亵视,云中应睹神君旗。”“惕惕后人”语本《诗经·陈风·防有鹊巢》:“中唐有甓,邛有旨鹝。谁侜予美?心焉惕惕。”郑玄笺:“惕惕,犹忉忉也。”关于“惕”,《周易·乾卦》称:“九三曰:‘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何谓也?子曰:‘君子进德修业……是故居上位而不骄,在下位而不忧。故乾乾因其时而惕,虽危无咎矣。’”
“永矢弗谖,祈愿和平”为铭文的第37和38句。
矢:发誓。谖:忘记。“永矢弗谖”意为发誓永远不会忘记,旨在防止历史悲剧重演。语本《诗经·卫风·考槃》:“独寐寤言,永矢弗谖。”

2020年12月12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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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与法

在中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

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

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当前,一些领导干部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领导干部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是法治建设的大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制度执行的表率。
——2020年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中共中央
民革中央 民盟中央 民建中央 民进中央 农工党中央
致公党中央 九三学社中央 台盟中央 全国工商联
无党派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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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2020年12月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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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对公众的建议

信息来源:世界卫生组织网站

了解有关COVID-19的最新信息,从世卫组织及本国中央和地方公共卫生主管部门。

保护自己和他人免受COVID-19伤害
☯保持身体距离、戴口罩、保持房间通风良好、避开人群、清洁双手、咳嗽时弯曲肘部或用纸巾遮挡。

如何让自己和他人远离COVID-19
☯与他人保持至少1米距离,以降低在他们咳嗽、打喷嚏或说话时被感染的风险。在室内时,与他人保持更远的距离。越远越好。
☯让戴口罩成为和身边有其他人时的常态做法。

以下是戴口罩的基本方法

  • 戴上口罩之前以及摘下口罩之前和之后都要清洁双手。
  • 确保口罩盖住自己的鼻子,嘴和下巴。

如何使你的环境更安全
☯避免封闭、拥挤或涉及近距离接触的空间。
☯和人在外面见面。
☯避免拥挤和室内。

不要忘记良好卫生的基本要素
☯定期和彻底清洁你的双手,用酒精搓手液或用肥皂和水洗手。这样可以消除细菌,包括你手上的病毒。
☯避免触摸眼睛、鼻子和嘴。手接触很多表面,会沾染病毒。一旦受到污染,手就会把病毒传递到眼睛、鼻子或嘴。从那里,病毒可以进入你的身体并感染你。
☯咳嗽或打喷嚏时,用弯曲的手肘或纸巾捂住口鼻。然后立即将用过的纸巾扔进封闭垃圾桶,并洗手。通过保持良好的‘呼吸卫生’,你可以保护你周围的人免受引起感冒、流感和COVID-19的病毒侵害。
☯经常清洁和消毒表面,特别是那些经常接触的地方,如门把手,水龙头和电话屏幕。

如果你感到不舒服怎么办
☯了解COVID-19的全部症状。COVID-19最常见的症状是发烧、干咳和疲劳。其他不常见但可能影响部分患者的症状包括失去味觉或嗅觉、疼痛、头痛、喉咙痛、鼻塞、红眼、腹泻或皮疹。
☯即使只有咳嗽、头痛、轻微发烧等轻微症状,也应待在家中,自我隔离,直至痊愈。打电话给你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或热线寻求建议。让人给你带些补给。如果你需要离开家或有人在你身边,请戴上医用口罩以避免感染他人。
☯如果你发烧、咳嗽和呼吸困难,立即就医。如果可以的话,先打个电话,并遵循当地卫生部门的指示。
☯从可信赖的来源,如世卫组织或本国地方和中央卫生主管部门,获得最新信息。地方和国家当局以及公共卫生部门最适合就你所在地区的人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提出建议。

札记: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

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7号

8条“抗疫”指南

1.合理佩戴口罩
外出时请随身携带一-次性医用口罩。在人员密集、空气流通差的室内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一定要佩戴口罩。
2.减少聚集活动
特殊时期请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聚会聚餐,尽量少去人员密集、阴冷潮湿、空气不流通的场所。如果确需进入这些场所,请做好个人防护,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并配合做好测温、亮码等防控措施。
3.随时保持手卫生
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洗手时长不少于20秒;不方便洗手时,可以用含酒精的免洗手消毒剂清洁双手。
4.经常开窗通风
即使在冬季也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天至少开窗通风2-3次,每次20-30分钟, 通风时注意防寒保暖。
5.注意咳嗽礼仪
咳嗽、打喷嚏时,尽量用纸巾、手帕等掩住口鼻。在没有纸巾、手帕时,可用手肘或衣襟掩住口鼻。切勿随地吐痰。
6.注意饮食卫生
在购买、加工冷链食品时要戴好口罩、手套;烹饪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肉类、蛋 类要彻底煮熟再食用。提倡分餐制,或使用公勺、公筷用餐。
7.密切关注官方信息
密切关注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一切以官方通报的信息为准。
8.主动配合,落实防控措施
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措施,如实向调查人员及医务人员报告个人行踪和接触史;前往指定地点接受核酸检测。若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请及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医。
信息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岀现本土病例不要慌 ,8条“抗疫”指南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