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评论无效

国际茶日

2020年5月21日,是联合国确定的首个“国际茶日”。

2020年“国际茶日”期间,我国农业农村部与联合国粮农组织、浙江省政府以“茶和世界 共品共享”为主题,通过网络开展系列宣传推广活动。

“国际茶日”于2019年11月27日第74届联合国大会宣布设立,时间为每年5月21日,以赞美茶叶对经济、社会和文化的价值,是以中国为主的产茶国家首次成功推动设立的农业领域国际性节日。

  • 中文名:国际茶日
  • 流行地区:中国等产茶国家
  • 节日时间:每年5月21日
  • 设立机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大会
  • 节日类型:机构设定
  • 设定时间:2019年11月27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评论无效

避免形式主义

形式主义根源是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
纪检监察机关立足监督这一首要责任,既要整治政策落实过程中的形式主义,更要避免监督检查中的形式主义。

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扎推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紧盯主责主业履职尽责,避免监督虚化、泛化、散化。

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2020年5月1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评论无效

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中国坚持以民为本、生命至上,始终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既对本国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也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业尽责。

提出加强疫情防控建议,宣布推进全球抗疫合作实际举措,呼吁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2020年)电 北京时间18日晚,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73届世界卫生大会视频会议开幕式上发表题为《团结合作战胜疫情  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致辞。

世界卫生组织第七十三届世界卫生大会
世界卫生大会是世卫组织的决策机构。世卫组织所有会员国均派代表团参加会议,并重点讨论由执行委员会准备的特定卫生议程。世界卫生大会的主要职能是决定世卫组织的政策,任命总干事,监督财政政策,以及审查和批准规划预算方案。卫生大会每年5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

2020年5月18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评论无效

可以不佩戴口罩需要满足条件

可以不佩戴口罩需要满足的条件
  1. 近期没有新发病例报告的低风险地区
  2. 通风条件良好
  3. 能够保持比较好的、安全的社交距离

[凤凰卫视记者]我们主要关注到服务行业特别是家政和餐饮这些行业,从业人员每天接触的人流量比较大。请问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怎么做好自己的防护,在低风险地区是不是还要必要全天佩戴口罩?谢谢。2020-05-17 15:28:33

[中国疾控中心研究员 冯录召]谢谢您的提问。国内的新冠疫情应该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还是面临着散发病例、境外输入以及聚集性疫情的风险。刚才提到的餐饮、超市,包括交通等服务行业,还有公共窗口的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原因接触的人流量比较大,距离比较近,这些人员的感染状况不明,所以要坚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个人防护,在工作期间要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能够保持一个安全的社交距离,工作场所要保持良好的通风清洁。当然,要做好每天的健康监测,如果出现发热、干咳、乏力这些可疑的症状,应该立即离开岗位,尽早就医,做好排查。第二个问题,您刚才提到的戴口罩的问题。其实最近非常关注,关于是否佩戴口罩,我们可以遵照一个原则,就是在通风条件良好并且能够保持比较好的、安全的社交距离的情况下,可以不佩戴口罩,具体包括以下情况:一是在户外,比如公园、人比较少的街道,包括操场,是不需要佩戴口罩的。尤其在剧烈运动的时候更不能佩戴口罩。二是近期没有新发病例报告的低风险地区,其实我们在办公室、会议室、工地、学校,能够保持通风条件相对的安全的社交距离的情况下,也不需要戴口罩。但是,有三种情况我们是建议佩戴口罩的:一是在一些比较封闭的公共场所,比如公共交通工具里、电梯、人多的公共场所里面,建议佩戴口罩,因为刚才也提到过,可能会接触一些感染状况不明的人员。二是当人生病的时候,尤其出现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症状要佩戴口罩,主要是为了避免把这些病源传给其他人,这不仅在疫情期间,将来在任何时候都要遵照这个原则,生病的人要戴口罩。三是在特定的环境内,比如去医院,不管是去医院就诊,还是陪同亲友去医疗机构,在医院这种场所内要佩戴口罩,所以这三种情况建议还是要规范佩戴口罩,来降低感染的风险。谢谢。2020-05-17 15:28:59

引用原文地址:http://www.gov.cn/xinwen/gwylflkjz126/wzsl.htm

2020年5月1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评论无效

双开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款 公务员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十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政务处分是指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是“政务处分”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并代替了公务员法中的行政纪律处分,完成纪律处分体制从分散到集中、从纪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转变。

行政处分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

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给予的纪律处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主体看,作出政务处分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 作出行政处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党纪处分的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关

从处分对象看,政务处分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职人员行政处分的对象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反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对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使用政务处分进行惩戒;
※对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使用党纪处分进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