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党必须强化制度意识,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落实落地。
新华社北京2020年1月8日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习语
2020年1月8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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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党必须强化制度意识,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落实落地。
新华社北京2020年1月8日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习语
2020年1月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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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党员/学习组织管理”,对已有学习组织和组织中党员信息管理,同时,可添加新的党支部、党员。
2020年1月6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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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 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1-4)
第二章 组织设置(5-9)
第三章 基本职责(10\11)
第四章 党的政治建设(12-17)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18-22)
第六章 党内民主和监督(23-27)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28-32)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33-40)
第九章 附则(41-43)
条例的制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第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任务: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第二条
第十一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主要包括:
(四)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第十六条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正确政绩观,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机关的党组织。党组织关系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月4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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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0013477B
企业名称: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自: 2019年06月14日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范围: 铁路客货运输;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并派遣实施上述对外承包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铁路客货运输相关服务业务;铁路工程建设及相关业务;铁路专用设备及其他工业设备的制造、维修、租赁业务;物资购销、物流服务、对外贸易、咨询服务、运输代理、广告、旅游、电子商务、其他商贸服务业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卫生检测与技术服务;国务院或主管部门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办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1月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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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六条第一款 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第二款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第一款 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
第九条第二款 学校应当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第十条第一款 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
第十条第二款 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食品摊贩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而部委规章有规定的,适用部委规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