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0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一条评论

学习《宪法》条款的摘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原文请点击直达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2019年4月1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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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参与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点击这儿直达
四川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川交函[2019]245号) 点击这儿直达原文
第二条第一款 四川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八十二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七号) 点击这儿直达

2019年4月18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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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禁毒条例释义

四川省禁毒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总则共有9条(第一条至第九条),它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禁毒工作的领导体制、禁毒工作职责以及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本章共8条(第十条至第十七条),是关于“禁毒宣传教育”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各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各宣传单位、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公共场所落实禁毒宣传和防范措施责任;基层组织的禁毒宣传教育义务等。
第三章 毒品管制
本章共12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是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管制和毒品原植物的铲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协作机制以及动态管控、流向追溯、责任倒查制度;尚未纳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措施;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的禁毒防范职责;邮政、物流、快递企业禁毒责任制度;吸食、注射毒品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场所以及住宅、厂房等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的禁毒管理责任;互联网禁毒管理;涉毒资金的反洗钱调查等。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本章共13条(第三十条至四十二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戒毒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规定,明确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互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以及其他配套措施。结合我省的实际,对《禁毒法》、《戒毒条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更具操作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本章共8条(第四十三条至五十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物流企业,邮政、快递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单位,以及个人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行政法规适用的指引性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本章共1条(第五十一条),确立本条例生效的时间。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禁毒条例》同时废止。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生效时间的规定。
《立法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开始发挥效力的时间,通常有三种生效的方式:一是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具体的某一日期作为法律生效施行的时间。二是法律条文中规定,从其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的公布是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公布的,一般来说是在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的当天由主席令来公布的。这样可以使法律立即发挥调整相关社会关系的作用;三是法律公布后先予以试行或暂行,立法部门对其进一步补充完善后再通过为正式的法律,公布施行。

2019年4月1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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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019年4月16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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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省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司法厅
一等奖5名,奖金1000元
活动时间: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5月4日24时
作品:依法治省宣传用语
句式不限,一句话、一组词、对仗句等
字数5-20个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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