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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点击这儿直达
四川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川交函[2019]245号) 点击这儿直达原文
第二条第一款 四川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八十二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七号) 点击这儿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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