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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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开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款 公务员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十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政务处分是指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是“政务处分”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并代替了公务员法中的行政纪律处分,完成纪律处分体制从分散到集中、从纪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转变。

行政处分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

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给予的纪律处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主体看,作出政务处分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 作出行政处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党纪处分的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关

从处分对象看,政务处分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职人员行政处分的对象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反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对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使用政务处分进行惩戒;
※对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使用党纪处分进行惩戒。

2020年5月16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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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根

行政诉讼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一百零三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八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序 言

……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1~32)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3~56)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7~78)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79~84)
  • 第三节 国务院(85~92)
  •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93、94)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95~111)
  •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12~122)
  •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123~127)
  •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128~140)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141~143)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八条第一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八条第二款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020年5月15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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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的知识

党的问责工作

问责工作总体要求
※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应当坚持的六项原则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问责主体及职责

问责对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
▣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

问责情形

问责方式

问责决定作出

问责决定作出后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2020年5月14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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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回到学校就可以不戴口罩了

“好像是回到学校就可以不戴口罩了”
人民网记者:
请问王登峰司长,立夏现在已经到达了,气温逐步升高,天气也日益炎热,很多小学生,尤其是低年级的小学生,他们佩戴口罩的不适感日益增加,我想请问一下,学生在校期间的口罩佩戴是否有统一要求?谢谢。2020-05-12 10:59:04
王登峰:
感谢你提出这个问题。最近我也看到网络上有一些议论,关于中小学生在校可以不戴口罩。这个话说起来没错,但是我们一定要明确,这个话是有前提条件的,第一是在低风险地区。第二是我们要确保进入校园的每个人都是健康的,我前面讲了很多的应对措施。第三是校内疫情防控措施要做到位,比如说教室里要隔位就座,面向老师,还有宿舍、食堂都有相关的人员距离和防控要求。做到这些之后,在低风险地区的中小学是可以不戴口罩的。另外,在体育锻炼运动场上也可以不戴口罩,但是也有人员距离的要求,这是个大的前提,希望我们媒体记者要全面宣传这方面的要求,不至于产生误解,好像是回到学校就可以不戴口罩了。2020-05-12 11:00:35
第二,随着夏天的来临,戴口罩确是是越来越难受,我相信今天在座的各位戴着口罩也是很难受的,因为这个房间很热。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我们目前在高校的疫情防控要求里面,因为大学生的生源,来的地方比较多,所以在高校我们还是要求在人员密集的地方,比如说在教室中还是要戴口罩的。所以说,戴口罩可能是我们疫情防控的要求,可以不戴口罩,只是在满足防控条件的前提下,如果防控条件不能满足,那我们难受可能也要戴。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很多小学生可能在要求他们严格规范佩戴口罩方面要多付出一些努力,也要经常对他们进行提醒,特别是由于疫情原因,我们要帮助每个学生建立和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一种自我保护的生活方式,这个可能也是至关重要的。既然疫情来了,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克服一些困难,包括夏季戴口罩这样的困难。谢谢。2020-05-12 11:01:19
原文地址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363号) 2020年5月7日

2020年5月1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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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知识

2020年两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

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于5月21日(2020年)在北京召开。

全国人大代表提的是“议案”

全国政协委员提的是“提案”

参政议政

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力

使用法律的全称应加书名号,简称,不用加书名号和引号。书名号只能用于已颁布实施的法律全称。

党务通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党内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