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

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20〕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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