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或 BTAP)由 2012 年 6 月 20 日至 26 日在北京举行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通过。《北京条约》把《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 年)中对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及演员的保护针对数字时代进行了现代化更新。

《北京条约》授予表演者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享有四种经济权利 :(i) 复制权;(ii) 发行权;(iii) 出租权 ;(iv) 提供权。

关于限制与例外,《北京条约》第 13条纳入了《伯尔尼公约》第 9 条第(2) 款规定的用以认定限制和例外的“三步检验法”,并将它扩大适用于所有的权利。附带的议定声明规定,WCT第 10 条的议定声明同样适用于《北京条约》,也就是说,国内法按照《伯尔尼公约》建立的限制和例外,可以扩大适用于数字环境下。缔约方可以设计新的适于数字环境的例外和限制。扩大已有的限制和例外以及设计新的限制和例外,只有符合“三步检验法”的条件时才是准许的。

保护期必须至少为 50 年。

享有和行使条约所规定的权利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北京条约》将在 30 个有资格的有关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之后生效。

2020年4月28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在目前已批准或加入的全球31个成员国间同时生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网址:https://www.wipo.int/portal/zh/
世界知识产权日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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