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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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二条第三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九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九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第三款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八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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