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3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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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0211201

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1-12)
  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13-23)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24-44)
  第四章 社会参与(45-53)
  第五章 保障措施(54-60)
  第六章 法律责任(61-65)
  第七章 附则(66-67)

  第十二条第二款 积极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

  第十四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规划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县(市、区)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科普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展示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四条第二款 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商业楼宇、集贸市场、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开发区(园区)、农牧民聚居点等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按法定程序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其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和特色文化资源,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向公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等群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机关、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确定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和时间。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机关、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学校开展适合在校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十条第二款 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条第三款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对学校开展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增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文化活动。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体育产品、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展示场所)、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阅读原文请点击四川人大网 (scs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0170301
  第十四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2021年10月30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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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前普法20211030

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

索 引 号:717823004/2020-00023
分 类: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部发文
发布单位:工资福利司
发文日期:2020年02月11日
标 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20〕9号

通知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通知适用条件:
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

通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要及时指导有关单位在内部分配时,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二、为促进有效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加大对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指导督促力度,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相关单位认真执行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强化政策效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促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购物法律知识  

✧定金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先涨价再降价,看似满减、折扣,其实并没有便宜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快递 ✧
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七天无理由退货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消费者定作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鲜活易腐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网购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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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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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医疗保障局20211029

202111031000国家医保上线

  四川省达州市的“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系统”自2021年10月25日停机以来,各项上线准备工作扎实有序开展。但由于工程技术方面的原因,需将上线时间从2021年10月29日10:00调整为2021年11月3日上午10:00。

以上资讯来自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dazhou.gov.cn)

“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一体化平台”

  参保群众应当报销的医药费用可在新医保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补报。市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在定点医药机构补报;市外就医的医药费用不能在当地医药机构补报的,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补报。

以上资讯来自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dazhou.gov.cn)

全国医保保障信息一体化平台
国家医疗保障局 (nhsa.gov.cn)

2021年10月28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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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0101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发文机关:国务院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09日
标  题: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发〔2021〕20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8日
主 题 词:

通知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通知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一、规划背景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优先。
坚持强化保护。
坚持开放合作。
坚持系统协同。

(三)主要目标。
——知识产权保护迈上新台阶。
——知识产权运用取得新成效。
——知识产权服务达到新水平。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取得新突破。
“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是指每万人口本国居民拥有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
1.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
2.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
3.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
4.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

三、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
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电子商务法等。商业秘密保护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与国防建设相衔接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政策。

(五)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

(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
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

(七)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八)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
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

四、提高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支撑实体经济创新发展

(九)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体制机制。
推进国有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国有企业知识产权转化奖励和报酬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决策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科院、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
促进产业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效益。
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效能。(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知识产权融入产业创新发展。
助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五、构建便民利民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促进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

(十一)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加快知识产权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中科院、中国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十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培育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与区域产业融合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

六、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

(十三)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
积极参与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
积极推进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谈判。

(十四)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建设。
优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环境。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
便利知识产权海外获权。
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

七、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和文化建设,夯实事业发展基础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优化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知识产权人才能力水平。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构建知识产权大宣传格局。
厚植知识产权文化理念。

八、实施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鼓励探索创新。

(二十)加大投入力度。

(二十一)狠抓工作落实。

本文没有应抄尽抄,属于阅后摘录,看原文请点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www.gov.cn)

2021年10月2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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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0098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国务院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4日
标  题: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发〔2021〕23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6日
主 题 词: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总方针: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
(二)工作原则。
——总体部署、分类施策。
——系统推进、重点突破。
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
——双轮驱动、两手发力。
——稳妥有序、安全降碳。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2021-2025)
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取得明显进展
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煤炭消费增长得到严格控制,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新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有利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五五”(2026-2030)
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
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建立
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
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高,煤炭消费逐步减少,绿色低碳技术取得关键突破绿色生活方式成为公众自觉选择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

三、重点任务
碳达峰十大行动
(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
1.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
2.大力发展新能源。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海上风电基地。光热发电与光伏发电、风电互补调节的风光热综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基地。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天然气。地热能以及波浪能、潮流能、温差能等海洋新能源。
3.因地制宜开发水电。金沙江上游、澜(lán)沧江上游、雅砻(lóng)江中游、黄河上游等。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开发。西南地区水电与风电、太阳能发电协同互补。
4.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高温气冷堆、快堆、模块化小型堆、海上浮动堆。
5.合理调控油气消费。生物液体燃料、可持续航空燃料。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
6.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新能源+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支持分布式新能源合理配置储能系统。
(二)节能降碳增效行动。
1.全面提升节能管理能力。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绿色电价。
2.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
3.推进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增效。
4.加强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碳。直流供电、分布式储能、“光伏+储能”等。
(三)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
1.推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
2.推动钢铁行业碳达峰。氢冶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一体化等。
3.推动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电解铝。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再生有色金属产业。
4.推动建材行业碳达峰。
5.推动石化化工行业碳达峰。
6.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四)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
(五)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
(六)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
(七)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
(八)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
(九)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1.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
2.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3.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4.强化领导干部培训。
(十)各地区梯次有序碳达峰行动。

四、国际合作
(一)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主动参与全球绿色治理体系建设,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坚持多边主义,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推动各方全面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
积极参与国际航运、航空减排谈判。
(二)开展绿色经贸、技术与金融合作。
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
(三)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一带一路”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计划和“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五、政策保障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遥感测量、大数据、云计算等。
(二)健全法律法规标准。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氢制、储、输、用标准。
(三)完善经济政策。
(四)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二)强化责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落实情况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三)严格监督考核。
对碳达峰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碳达峰目标任务年度评估,有关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以上资讯并非《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全文,引用自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www.gov.cn)

碳达峰是指我国(中国)承诺2030年前,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步降低。
碳中和是指企业、团体或个人测算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然后通过植物造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及时关电脑、打开一扇窗、自备购物袋、种一棵树……会做减法:减排、减污、减负、减欲、减速,就能为碳中和碳减排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