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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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节约行动方案2021110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粮食节约行动方案》,并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强化农业生产环节节约减损
推进农业节约用种。
减少田间地头收获损耗。

加强粮食储存环节减损
改善粮食产后烘干条件。
支持引导农户科学储粮。
推进仓储设施节约减损。

加强粮食运输环节减损保障
完善运输基础设施和装备。
健全农村粮食物流服务网络。
开展物流标准化示范。

加快推进粮食加工环节节粮减损
提高粮油加工转化率。
加强饲料粮减量替代。
加强粮食资源综合利用。

六、坚决遏制餐饮消费环节浪费
(十二)加强餐饮行业经营行为管理。
鼓励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主动提供“小份菜”、“小份饭”等服务,在菜单或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展示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充分发挥媒体、消费者等社会监督作用,鼓励通过服务热线反映举报餐饮服务经营者浪费行为。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浪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十三)落实单位食堂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
(十四)加强公务活动用餐节约。

(十五)建立健全学校餐饮节约管理长效机制。
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十六)减少家庭和个人食品浪费。
小分量、多样化、营养搭配的烹饪方式。
(十七)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

七、大力推进节粮减损科技创新
(十八)强化粮食生产技术支撑。
(十九)推进储运减损关键技术提质升级。
(二十)提升粮食加工技术与装备研发水平。

八、加强节粮减损宣传教育引导
(二十一)开展节粮减损文明创建。
节粮减损
文明餐桌、“光盘行动”等
(二十二)强化节粮舆论宣传。
世界粮食日
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
(二十三)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余事不办”
(二十四)开展国际节粮减损合作。

九、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完善制度标准。
(二十七)建立调查评估机制。
(二十八)加强监督管理。

以上资讯来自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节约行动方案_中央有关文件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世界粮食日(World Food Day)起始于1981年10月16日,是世界各国政府每年在10月16日围绕发展粮食和农业生产举行纪念活动的日子,其宗旨在于唤起全世界对发展粮食和农业生产的高度重视。
2021年世界粮食日主题:行动造就未来。更好生产、更好营养、更好环境、更好生活。
2021年10月16日是第41(41=2021-1981+1,即1981年10月16日为第一个)个世界粮食日。

2021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主会场活动(2021年10月)16日在武汉轻工业大学举办。本周(11日-17日,16日星期六)是中国粮食安全宣传周,主题是“发展粮食产业助力乡村振兴”。

2021年11月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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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双减”投诉举报电话

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的意见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双减

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工作目标: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
学校课后服务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
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

双减意见第五、九条:
5.分类明确作业总量。学校要确保
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
小学三至六年级(家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
初中(家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
9.保证课后服务时间。……引导学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达州市”双减“投诉举报电话

  达州市教育局:0818-2525992
  通川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0818-2122802
  达川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0818-2675178
  万源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0818-8622047
  宣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0818-5222102
  大竹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0818-6221343
  渠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0818-7322425
  开江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0818-8222343
  达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0818-3199227
  达州东部经开区(筹备组)社会事业局:0818-2799371
以上资讯来自达州市人民政府_今日达州_达州“双减”监督举报电话公布 (dazhou.gov.cn)

  四川省教育厅“双减”监督举报电话:028-86117157
以上资讯来自四川公布“双减”监督举报电话_四川省教育厅 (sc.gov.cn)

2021年10月3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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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0211201

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1-12)
  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13-23)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24-44)
  第四章 社会参与(45-53)
  第五章 保障措施(54-60)
  第六章 法律责任(61-65)
  第七章 附则(66-67)

  第十二条第二款 积极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

  第十四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规划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县(市、区)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科普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展示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四条第二款 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商业楼宇、集贸市场、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开发区(园区)、农牧民聚居点等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按法定程序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其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和特色文化资源,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向公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等群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机关、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确定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和时间。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机关、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学校开展适合在校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十条第二款 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条第三款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对学校开展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增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文化活动。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体育产品、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展示场所)、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阅读原文请点击四川人大网 (scs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0170301
  第十四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2021年10月30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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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前普法20211030

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

索 引 号:717823004/2020-00023
分 类: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部发文
发布单位:工资福利司
发文日期:2020年02月11日
标 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20〕9号

通知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通知适用条件:
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

通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要及时指导有关单位在内部分配时,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二、为促进有效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加大对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指导督促力度,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相关单位认真执行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强化政策效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促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购物法律知识  

✧定金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先涨价再降价,看似满减、折扣,其实并没有便宜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快递 ✧
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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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消费者定作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鲜活易腐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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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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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医疗保障局20211029

202111031000国家医保上线

  四川省达州市的“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系统”自2021年10月25日停机以来,各项上线准备工作扎实有序开展。但由于工程技术方面的原因,需将上线时间从2021年10月29日10:00调整为2021年11月3日上午10:00。

以上资讯来自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dazhou.gov.cn)

“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一体化平台”

  参保群众应当报销的医药费用可在新医保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补报。市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在定点医药机构补报;市外就医的医药费用不能在当地医药机构补报的,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补报。

以上资讯来自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dazhou.gov.cn)

全国医保保障信息一体化平台
国家医疗保障局 (nhs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