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5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评论无效

考试到了

2021年6月16日 考试第一天

出发6:50

7:30左右早餐

2021年6月14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评论无效

星期一2021年6月14日

世界献血者日(World Blood Donor Day, WBDD),2021年6月14日。
2021年世界献血者日主题是“献血,让世界继续跳动”。
6月14日,世界献血者日全球活动在罗马举行,意大利国家血液中心承办2021年的世界献血者日全球主会场活动。

设立机构:世卫、红十字国际联合会、献血者组织国际联合会、国际输血协会
节日时间:6月14日
设定时间:2005年5月24日
外文名:World Blood Donor Day(WBDD)
中文名:世界献血者日
别名:世界献血日

设立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节日时间:6月14日
设定时间:2008年6月14日
2021年信用记录关爱日主题是:普及信用知识 共建诚信社会
中文名:信用记录关爱日

端午节与春节、清明节、中秋节并称为中国四大传统节日。
2006年5月,国务院将其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自2008年起,被列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2009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批准将其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端午节成为中国首个入选世界非遗的节日。
端午节,又称端阳节、龙舟节、天中节等,源于自然天象崇拜,由上古时代祭龙演变而来。
民间谈及农历五月初五这一特定节日时,通常直称或是以“仲夏端五”描述,“端”,初也,每月头一个逢“五”的日子,即“端五”,古代以十二地支配称十二个月,正月建寅,二月为卯,以此类推,至五月为午,“午”“五”相通,自然而然地,“端五”演变成“端午”。
外文名:Dragon Boat Festival(龙舟节直译)
纪念人物:屈原、伍子胥、曹娥、介子推等

2021年6月14日五月初五端午节

2021年6月1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评论无效

四川省2021年中职学校及专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四川省2021年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及专业的通告

资讯来自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四川省2021年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及专业的通告

四川省2021年中职学校及专业
公布四川省2021年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和高中起点“1+2”模式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和专业另行公布)
省外今年在川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请参阅《招生考试报》2021年高职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在川招生专业及名额介绍。

公布时间:2021年5月24日

未列入本通告的学校、教育机构及专业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不得招生。

校名前“☆”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
校名前“△”为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
校名前“○”为省级重点中职学校

2021年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456所=教育部门管理的职业学校362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院校94所

教育部门管理的职业学校362所,开设专业280个,开办专业点2975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院校94所(其中,技师学院20所,高级技工学校14所,普通技工学校60所),开设专业160个,开办专业点894个

四川省招生考试指导中心

2021年6月12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评论无效

中考2021

大竹县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
大竹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达州市2021年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考试招生大竹考区组考方案》的通知

竹招委〔2021〕21号

四川省大竹县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
大竹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21年5月26日

达州市2021年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考试招生大竹考区组考方案

札记:

大竹考区
✧主考:顿儒萍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招委主任
✧副主考:
蔡建华 县教科局局长
李声兵 县纪委监委驻教科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邱存大 县卫健局副局长
唐世川 县教科局党组成员

大竹考区考务办公室
✧考务办公室主任:唐世川
✧考务办公室副主任:
张琛哲 县招办副主任
吴析宸 教科局基教股股长

大竹考区巡考组
大竹考区纪检组
大竹考区安保组
大竹考区疫情防控组
大竹考区后勤组
大竹考区宣传组

大竹考区考点设置
大竹中学校本部:主考李孟然
大竹中学莲印校区:主考彭小华
大竹二中八校考生考点:主考陈绍东
大竹二中非八校考点:主考欧伦文
大县县第四中学:主考杨毅
石河中学:主考刘思彤
观音中学:主考蒋永侠
文星中学:主考廖兴玲
庙坝中学:主考曹雪

考点配置
正常考场
发热备用考场
隔离考场
考务办公室
试卷装订室
临时医务室
治安室
考生休息室
领队休息室
考生询问处
茶水处
车辆停放处
应急疏散通道

各考点要按每人每半天1个的标准为考试工作人员配备口罩,并为考生准备一定数量的口罩(原则上考生口罩自备)。

分时、错峰、单向就餐
避免扎推就餐、面对面就餐
避免交谈

市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纪律投诉电话
达州市教育局投诉电话:08182107658
县教科局:6250896、6243585

由县招办根据市招办、市教育局下拨我县的组考经费,按照各考点考场数核拨考务经费。各考点应做好考务经费预算,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发放考务工作人员补助。考务经费不足部分由各考点学校在自有经费中列支。

2021年6月1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评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1-12)
  •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13-20)
  •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21-26)
  •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27-36)
  •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37-43)
  • 第六章 法律责任(44-52)
  • 第七章 附则(53-55)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09-01
公布日期:2010-04-29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三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第三条第二款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三条第三款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六条第一款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第六条第二款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第四款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第二款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第一款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第二款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资讯来自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