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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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科类范围2021073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
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1〕3号

札记: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学科类 :
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

非学科类:
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

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1年版)的通知
教基二〔2011〕9号

2021年7月30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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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2021080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
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15号

(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4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第一条  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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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和
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1〕17号

发文机构:教育部办公厅

札记: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师德师风建设的部署要求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促进中小学生健康全面发展。

   专项整治工作时间段:自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

  一、专项整治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原则】教育与实践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全面整改与长效机制相结合……强化责任、形成震慑,坚持依法依规、德法并举……【突出问题】遏制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下讲”“组织开办校外培训班”“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同家长搞利益交换”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二、专项整治主要措施
  (一)开展对照自查
  一是管理机制自查。对照十项准则等制度要求。(2021年8月底前完成)
  二是问题自查自改。省份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和信箱,组织下辖各市、县、学校开展问题自查,建立工作台账。(2022年3月底前完成)
  三是严肃处理通报。案例性质严重或影响恶劣的,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肃问责所在学校负责人。(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
  四是做好警示教育。各地各校组织教师召开师德警示教育大会,以教育部网站公开曝光的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相关典型案例和各地各校查处的相关案例为反面教材,分析违规问题和处理结果,引导教师以案为鉴;结合师德违规问题,对照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强调课堂教学、社会活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正面规范和负面清单,引导教师以案明纪;学校出现相关师德违规问题的,要在会上详细通报具体问题及处理结果,组织教师讨论剖析原因、对照查摆自省,做到警钟长鸣。(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
  (二)加强工作检查抽查
  各省、市、县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逐级检查抽查,教育部将组建检查组,选取部分省份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反馈和通报。督促指导各地结合典型问题查处,将解决师德突出问题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相统一,补齐工作短板,切实消除风险隐患,巩固提升师德师风建设成果,推动十项准则落地生效。(2022年3月底前完成)
  (三)开展师德专题教育
  根据《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师德专题教育的通知》(教师函〔2021〕3号)要求,贯穿2021年全年,在教育系统开展师德专题教育,组织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师德师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教师“四史”学习教育,开展师德优秀典型先进事迹宣传学习,引导教师学习践行新时代师德规范,集中开展师德警示教育。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系统组织、分类指导。(2021全年)

  三、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把握重要性。
  (二)压实责任,提高协同性。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与相关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健全组织体系,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工作。中小学校和教师也要参照工作要求,开展对照检查。坚持以查促建、以查促改,边查边建、边查边改。
  (三)完善机制,建立长效性。在具体工作中,要分类施治、精准施策,避免形式主义,避免增加基层学校和教师负担。在专项整治中,会同宣传部门强化正面宣传,提前预判舆情风险点,密切关注舆情发展,严防借机恶意诋毁、炒作。

  四、专项整治预期成果
  (一)建立典型案例库。查实案例涉及的教师全部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处理情况。每季度(9月底前、12月底前、3月底前)报送《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线索情况统计表》,首次报送包括专项整治开始前查处的案例。
  (二)巩固工作成效。

※问题线索来源
1.信访举报 2.自查自纠 3.检查抽查 4.巡视巡察 5.审计发现 6.司法移交 7.网络舆情 8.其他来源

※ 线索反映问题
1.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2.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3.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4.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5.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6.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7.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8.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9.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10.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11.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12.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3.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违规竞赛
14.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违规竞赛

※ 处理措施
①批评教育②诫勉谈话 ③责令检查 ④通报批评 ⑤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 ⑥其他(自行填写)

※ 党纪处分
①党内警告 ②党内严重警告 ③撤销党内职务 ④留党察看 ⑤开除党籍

※ 政纪(务)处分
①警告 ②记过 ③记大过 ④降低岗位等级(降级) ⑤撤职 ⑥开除

※ 其他处置措施
①解除聘用 ②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③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2021年7月28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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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0728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疫指发〔2021〕38号

札记:

一、四方责任
(一)属地。职责分工清晰、扁平化运行。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坚持集中办公、24小时值班值守。科学研判疫情形势,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疫情防控策略。
(二)行业。主管责任。依法依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单位。主体责任。“五有”要求(有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做好员工每日体温、症状等健康监测。做好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员工的排查登记,及时向当地社区报备,落实核酸检测、隔离等措施。
(四)个人。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入境人员闭环管理
(一)实行全闭环管理。口岸入境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隔离。(至少隔离21天)
(二)规范开展核酸检测。在集中隔离期第1、4、7、10、14天,居家隔离期第2、7天完成鼻咽拭子核酸检测。集中隔离期第14天和居家隔离期第7天核酸检测,应采集2份鼻咽拭子,分别使用不同核酸检测试剂检测,2次检测由不同检测机构开展(即双采双检)。
(三)强化省外入境人员管理。

三、加强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人员管理
(一)做好风险区未划定时人员管理。对14天内有疫情发生已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但不在 划定中高风险地区的,就是风险区未划定时 。来返人员,进行社区排查和交通关口排查,要求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不能提供报告的应在24小时内就近完成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纳入社区管理,健康监测至离开疫情发生地满14天为止。
(二)严格风险区划定后人员管理。按照推送数据,在24小时内完成区域协查和红黄码人员排查管理,对中高风险地区来返人员实行居家隔离直至离开风险区满14天,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隔离期间每3天完成1次鼻咽拭子核酸检测,解除隔离时采用双采双检。隔离期间,中高风险地区降为低风险地区,在核酸双采双检阴性后解除隔离。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要求离开时持有规定时间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各地应按照其规定范围、规定时间进行人员排查和核酸阴性证明查验。

四、突出做好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防控和疫苗接种工作
(一)加强高风险人群监测。铁路、公路、民航、口岸、医疗卫生、进口冷链等行业系统。
(二)落实重点场所防控措施。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室)。集中隔离场所。医疗、养老、监管、出入境口岸、宾馆、封闭游艺娱乐等重点场所,须落实佩戴口罩、测温、扫码等措施。机场、客运车站、火车站、地铁站,以及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应要求佩戴口罩、测温、亮码,鼓励扫码通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落实全员全程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三)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原则。应接尽接。

五、强化疫情应急处置
(一)加强密切接触者排查管理。发生本土疫情后,及时追踪判定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4天,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4天,与其在同一空间、同一单位、同一建筑有近距离接触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均判定为密切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按要求进行集中隔离和核酸检测。
(二)实行疫情风险区圈层管理。封闭区实行全封闭管理,人员居家不出户,除防控和生活保障需要外,其余人员、车辆不得出入。封控区实行人员只进不出,仅开放生活保障场所,严禁聚集。风险区周边区域保持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禁止各类大型活动,暂停影院、歌舞厅、游戏厅等休闲娱乐场所营业。其他区域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减少人员集聚。
(三)开展人群核酸检测。封闭区第1、4、7、14天至少开展4次核酸检测,封控区第1、7、14天至少开展3次核酸检测,风险区周边区域第1、7天至少开展2次核酸检测。其他区域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适时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增强防护意识
☛多锻炼、常通风、戴口罩、勤洗手、测体温、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
✧增强防护意识
☛ 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不适症状,立即就近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如实告知流行病学史。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021年7月2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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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继续教育的建议20210727

题:本次培训你认为应增加或减少哪些教学内容?

答:增加当年中高考各科试卷各题分析素材包,教师针对性的自学,提高我县整体教育质量。

题:你还希望我校举办哪些形式和内容的培训?

答:每年4、5、10、11四个月分学科开展面授,针对中高考共性问题,采取集体备课形式,化解教的难点和解决疑点,提高我县整体教育质量。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

国教督〔2021〕2号

发文机构: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教育督导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