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4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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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札记:

第五条第一款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五条第二款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运营,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公众账号注册运营、信息内容发布与技术保障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本规定所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是指注册运营公众账号从事内容生产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2021年1月2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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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则(1-8)
  •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9-16)
  •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7-21)
  •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22-38)
  •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39-65)
    • 第一节 一般规定(39-50)
    • 第二节 简易程序(51-53)
    • 第三节 普通程序(54-62)
    • 第四节 听证程序(63-65)
  •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66-75)
  • 第七章 法律责任(76-83)
  • 第八章 附则(84-86)

札记: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以上内容摘自《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21年1月22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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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寒假安全教育告家长书

尊敬的家长: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教育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孩子本学期各方面能力都得到很大的提升!在此,谨向各位家长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为了您的孩子能度过一个“安全、健康、快乐、充实”的假期,我们诚恳希望各位家长积极配合做好以下安全教育工作:

加强疫情防控

做好个人防护:
(1)减少走亲访友,减少外出就餐,坚持不聚餐、不聚会、不聚集。
(2)提醒孩子外出时要戴口罩,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配合体温检测和公共场所验码等措施。
(3)提醒孩子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勤洗手、勤消毒、勤通风,如果出现发热等相关症状,要做好防护,及时去发热门诊就诊,及时通报。
注意外出安全:
(1)疫情防控期间要减少不必要外出,原则上不前往国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不跨省域长途旅行、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2)当然,这些要求并不是说完全足不出户,事实上,我们更鼓励在疫情防控形势允许的情况下,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鼓励孩子适度进行户外体育锻炼,开展户外活动。

注意防火安全

每年的春节,都是用火、用电、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期。所以,孩子的防火安全意识一定要提高,以免造成意外,发生火灾。
小心燃放烟花爆竹:
(1)年纪较小的孩子,不要允许他放烟花爆竹,防止炸伤、烧伤和火灾。
(2)不要让孩子放一些威力比较大的鞭炮。家长应做好看护工作,尽可能陪伴孩子一起放鞭炮。
(3)不要让孩子将鞭炮投放在封闭的容器中、干燥的木柴中。告知孩子不要将鞭炮投向化粪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
不要玩火:
(1)家长切莫放松对孩子的监护管理,不要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要将家里的打火机和火柴等物品放置在高处。
(2)孩子使用明火,一定要在大人的看护下进行。
(3)注意各类取暖设备的使用安全,严禁使用易引发事故的各类电器。
(4)教育孩子不要在山岗野外玩火,以防引起山林大火。

注意人身安全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寒假到来,家长一定要告知孩子一些防盗、防骗和防拐知识,让孩子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注意防盗:
(1)孩子在睡觉和出门前,检查室内门窗是否锁好。
(2)孩子要提高防范意识,对上门的陌生人要严加盘问,不要随便开门。
(3)如果有人以推销员、修理工等身份要求开门,可以说明家中不需要这些服务。
(4)如果有人以家长同事、朋友或者远方亲戚的身份要求开门,也不能轻信,可以请其待家长回家后再来。
(5)如果遇到陌生人不肯离去,坚持要进入的情况,可以声称要打110报警。可以在阳台、窗口高声呼喊,向邻居、行人求援,以震慑陌生人。
注意防骗:
(1)家长要教会孩子经常与小朋友结伴同行,而不要单独去一些公共场所或者偏僻的地方。与同学一起外出不要拉开很大的距离,避免走失。
(2)孩子若在公共场所发现受骗或受到威胁,应立即向人多的地方靠近,并寻求帮助。
(3)教会孩子不要向别人透漏个人隐私。
(4)要教会孩子,警察叔叔、银行保安、商场工作人员等都是可以第一时间求助的人。
注意防拐:
(1)孩子外出游玩时要征得家长同意,并将行程告知父母或其他家人,说明大概的返家时间。
(2)提醒孩子不搭陌生人的便车。向驾车的陌生人问路,要与其保持一定距离,不可贴近车身。
(3)提醒孩子不独自通过狭窄街巷、昏暗地下道,不独自去偏远的公园、无人管理的公厕。

注意出行安全

寒假来临,孩子的交通安全不放假。家长一定要确保孩子在假期中遵守交通规则,以免发生意外。
步行出行:
(1)孩子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在马路上迂回穿行。不要突然横穿马路,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方可穿越马路。
(2)孩子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
(3)孩子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玩手机或做其他事情。
骑车出行:
(1)不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在道路上骑车,这是必知的交通规则。
(2)提醒孩子在道路上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车道要靠右边行驶。
(3)提醒孩子通过路口时要严守信号,停车不要越过停车线;不要骑车逆行;不扶肩并行;不攀扶其他车辆;不在便道上骑车。
(4)提醒孩子在横穿4条以上机动车道或中途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骑车转弯时要伸手示意,不要强行猛拐。
乘车出行:
(1)提醒孩子不要搭乘超载的机动车辆。出行时,一定要乘坐有营运资格的公交车和出租车,不能乘坐没有营运资格的“黑车”。
(2)在乘公交车时,一定要在站台上候车,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3)切不可把头和手伸出车窗外,避免会车时被车辆或被路边的树枝、广告牌等擦伤、撞伤。
(4)等候地铁列车时,请务必站在黄色安全线后,列车进站不要探头张望。

注意“舌尖上的安全”

放假期间,孩子的生活作息习惯都被打乱,如果这时候孩子乱吃东西,就更容易生病了。家长一定要注意:只有合理规划饮食与营养摄入,才能保证孩子身体健康,以及正常的生长发育。
购买食品要注意:
(1)各位家长一定要到正规商店购买食品,留意商品标识,不买“三无”食品。
(2)要购买正规厂家所生产的食品,尽量选择信誉度比较好的品牌。
(3)不要盲目相信电视、网络上的广告,广告并不代表权威。
饮食保证营养健康:
(1)很多食物、饮料含有大量添加剂、色素等等,长期食用会威胁健康,所以要少吃。
(2)在进食前,要对食品一闻二看三品,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饮食。
(3)少吃油炸、烟熏、烧烤的食品,不仅没有营养,而且还会损害健康。
培养健康饮食习惯:
(1)提醒孩子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饭前要洗手,洗干净、煮熟了的食物才能食用。
(2)一日三餐要吃好,定时定量进食,切忌暴饮暴食。
(3)不吃生冷食物、不吃不洁瓜果、不吃腐败变质食物、不吃冷菜、不喝生水、不吃垃圾食品。

合理安排孩子假期生活

寒假期间,除了注意孩子的安全教育,还要合理安排好孩子的学习和生活,让孩子度过一个安全、愉快而又充实的假期生活。
学习方面:
(1)和孩子一起制定学习计划表,约束孩子按计划进行学习。
(2)每天坚持让孩子进行课外阅读,阅读时间为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
(3)寒假是一个查漏补缺的最佳时期,监督孩子对已学的知识进行全面复习。
(4)督促孩子按照假期作业量,合理安排每天要完成的作业量。
(5)可以让孩子预习新学期内容,对将要学习的知识进行一个整体的把握。
生活方面:
(1)提醒孩子正确上网,浏览健康正面的网页,切勿沉迷手机。
(2)提醒孩子不去网吧、酒吧以及各种歌舞娱乐场所,避免受到不良影响。
(3)家长可以抽时间带孩子去户外运动或者回老家看父母等,让孩子的心情得到放松。
(4)让孩子参与家务,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中国教师报

2021年1月20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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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冬春季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冬春季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1号

通知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党委农办

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发文单位: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时间:2021年1月19日

通知要求札记:
一、早预防
1.减少人员流动。
2.减少人员聚集。
居民家庭不举办聚餐等聚集性活动,宣传和倡导移风易俗,劝导农民群众不串门、不聚集、少外出,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
确需举办的活动,规模控制在50人以下并有防控方案,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批,并由村委会负责监督登记参加人员基本信息并严格执行防控措施。
3.加强返乡人员管理。
需持7天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返乡,
返乡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聚集、不流动,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落实责任制,对返乡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登记造册、健康监测和异常状况处置等工作。
4.强化宣传教育。
如实报告个人行程,积极配合健康监测,增强村民勤洗手、保持室内通风、封闭场所戴口罩等卫生习惯,增强出现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后就诊和第一时间报告意识。
二、早发现
1.扩大“应检尽检”范围。
2.及时开展样本采集和核酸检测。
3.加强环境与药品监测。
三、早报告
1.可疑患者报告。
2小时内报告乡镇卫生院
2.核酸检测结果报告。
在12小时内反馈检测结果,阳性结果要立即反馈送样机构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感染者网络直报。
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四、早隔离
1.快速响应。
乡镇政府、村委会发现疫情后要立即上报县(区)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小时内转运感染者。
2.实施自然村封闭管控。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判定。
4.密切接触者隔离管理。
5.实施全员核酸筛查。
6.建立信息平台。
7.开展环境消杀。
五、早救治
1.尽早发现可疑患者。
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
2.可疑患者转诊。
3.规范治疗。
4.严格院感防控。
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或其他健康证明
六、强保障
1.组织领导。
2.能力保障。
3.对口帮扶。
4.物资保障。
粮油、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农产品纳入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保障范围。
5.督导检查。
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