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2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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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0年7月6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三条第一款(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第三条第一款(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三条第一款(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三条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第一款(二)从事客运经营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严禁营运客车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第四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四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醒目位置公示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号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票价里程表

第五十二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除应当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外,应当予以保密。对旅客身份信息乘车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乡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旅客运输

第一百零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已完成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规定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已完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承担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职能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2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7月23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4月2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12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4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6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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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警察节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人民警察节”的批复
国函〔2020〕98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设立“中国人民警察节”的请示收悉。同意自2021年起,将每年110日设立为“中国人民警察节”。具体工作由你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务院
2020年7月11日

  • 1月10日 中国人民警察节
  • 3月8日 妇女节
  • 5月4日 青年节
  • 5月12日 国际护士节
  • 6月1日 儿童节
  • 8月1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 8月19日 中国医师节
  • 9月10日 教师节
  • 11月17日 国际大学生节

202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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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互联网+督查
职业名称
工人
农民
学生
教师
医生
律师
公务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管理人员
文体人员
现役军人
自由职业者
个体经营者
无业人员
退(离)休人员
其他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实际贡献

第十三条第一款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申报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140项)》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共81项)》
《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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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大类
第一大类 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二大类 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大类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四大类 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第五大类 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
第六大类 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第七大类 军人
第八大类 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大类-中类-小类-细类(职业)
八-75-434-1481
2-08 (GBM 20800) 教学人员←中类

2-08-03 (GBM 20803)中小学教育教师←小类

2-08-03-01 中学教育教师←细类(职业)
2-08-03-02 小学教育教师←细类(职业)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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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2号

现批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2-2013,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5、4.1.2、4.6.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