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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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周年华诞

2020年,是中国共产党诞生的99周年了。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1921年7月23日。

中共中央第一次正式将每年7月1日确定为党成立的纪念日是1941年6月。

2020年6月28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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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2020年中考安排

考试时间:7月13日-7月15日

参考考生数:
11646人

考点:
大竹中学校本部、大竹中学莲印校区、大竹二中(八校考生)
大竹二中(非八校考生)、县四中、石河中学
观音中学、文星中学、庙坝中学

2020年6月2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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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活动教育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教育法规主要指有关教育的专门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也包含其他法规中调整有关教育的各种法律关系规范性条文

在中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教育法律”,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教育行政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地方性教育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教电〔1997〕3号)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卫生部发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 教育部发布)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 1999年9月13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

2020年6月26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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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

2020年6月26日 星期五

国际禁毒日,第33个

健康人生•绿色无毒

美好生活•普法同行

奇思妙想•创意守护

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教育部2013年3月)
  • 校长↔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党(总支、支部)书记↔校园安全的共同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校长管好学校安全工作,校长不在校期间,履行校长岗位安全职责。通过党建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安全责任意识,指导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 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 分管教学副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安全责任人。
  • 分管后勤副校长↔分管后勤的副校长是学校设施设备安全责任人。
  • 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 工会主席↔发挥工会组织对校园安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 保卫主任↔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校园“三防”(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管理安保人员,维护安防设施。负责学校门卫管理,夜间、节假日值班和巡逻安排,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和检查。
  • 办公室主任↔会同有关处室负责学校安全宣传工作。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全校信息沟通、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及媒体采访等事宜。
  • 德育主任↔结合学校安全工作目标和任务,开展学生德育工作,维护校园教育教学秩序、稳定师生情绪。在学生会和班委会设立安全委员,设“学生110”和班级安全员,协助做好学生安全工作。通过家长会、家长信、短信等多种形式向家长宣传安全知识,提出安全要求,发挥家长对学生安全工作的主体作用。负责住校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卫生、防疫安全工作。
  • 教务主任↔负责教务处所属各组(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部门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部门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做好各种教具配备、保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做好教学活动和考试安全预案及管理工作。配合校长积极稳妥做好学校招生、毕业工作,正确执行政策、有效化解矛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 总务主任↔负责学校总务后勤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部门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部门安全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加强总务后勤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各工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做好学校建筑物和水、电、气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根据保卫主任的要求定期维护或更换消防器材和特种设备,并建立台账,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 少先队辅导员、团委(支部)书记↔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履行部门岗位安全职责。
  • 教科(研)室主任↔指导学科教师结合所教学科内容渗透安全教育,引导每个教师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开展学生安全教育。
  • 教研组长↔教研组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建立教研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 年级组长↔所在年级的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建立年级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本年级每位教师的安全岗位职责。
  • 班主任↔班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及教室内的设施设备安全负责。保证晨(午、晚)检专时专用,仔细查看学生精神和身体状态,认真记录,及时上报。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做好学生考勤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未到校上课或中途离校学生的情况,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做好记录。认真做好班级内各种不安全因素的排查和登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年级组长和校领导汇报。认真准确采集学生及家庭相关信息。
  • 任课教师↔明确并履行岗位安全职责,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课前清点学生人数,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班主任,课堂上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及时制止、告诫、教育,并与班主任或学生家长及时沟通。课间负责本楼层就近楼梯间、楼层的安全工作。课堂教学中如遇突发事件或安全问题,及时将学生有序疏散到安全地带并作妥善处理,同时立即向分管领导或校长汇报。
  • 体育教师↔掌握教学班学生特异体质状况,在体育教学中合理安排相关学生活动,并做好记录。严格教学过程管理,把控学生动态。认真、及时解决好学生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或纠纷。
  • 电教教师↔负责学校电教设备维护与安全运行。
  • 心理教师或心理健康学科任课教师↔做好学生心理辅导工作,普及心理健康和青春期知识。
  • 财务人员↔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责任心,确保学校财务安全。
  • 财产管理员↔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学校财产,建立台账确保所保管物品的安全。
  • 图书管理员↔学校图书馆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图书馆安全。
  • 档案管理员↔按上级规定和学校要求妥善保管档案资料,落实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 体育器材保管员↔坚持每天检查体育运动器械、户外运动器材和场地,并做记录。
  • 实验室管理员↔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学校相关部门及教研组长的指导下,认真制定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指导学生安全使用实验用具和药品,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掌握各类事故发生时的处置方法。
  • 食堂管理员↔食堂安全第一责任人,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全面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档案。
  • 宿舍管理员↔宿舍安全和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的第一负责人。建立住宿学生及其家长档案,建立特异体质学生档案,建立住宿生班级管理和班主任联系制度,管理好学生家长和班主任的联系电话。
  • 校医↔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学校的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工作。
  • 文印室人员↔文印室内严禁烟火,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
  • 水电工↔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 门卫↔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空岗,按时交接班并做好交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严格落实校门开闭制度,学生上课时间应保持校门关闭。
  • 保卫人员↔在保卫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相关部门及学校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和要求,按时参加上级部门的保卫工作会议,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 学校保安↔熟悉值勤岗位区域内的地形、地物,了解值勤岗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分布和使用,掌握报警方法。
  • 学生安全员↔做好自身安全工作。模范遵守学校各项安全制度,做安全工作带头人。
  • 保洁员↔做卫生清洁时设置地面防滑警示标志,卫生用具放置整齐,预防师生滑倒、绊倒。
  • 校车管理员↔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乘车学生档案。
  • 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2020年6月25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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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日

2020年6月25日是第30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为“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土地日”是国务院确定的第一个全国纪念宣传日。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

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礼义廉耻等道德品质。人只有对自己的言行有羞耻之心,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有所为有所不为。是非、善恶、荣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