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4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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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标识

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标识 网址:eid.cn

eID是以国产自主密码技术为基础、以智能安全芯片为载体,采用空中开通或临柜面审的方式,依据对法定身份证件核验的结果,由“公民网络身份识别系统”签发给公民的网络电子身份标识,不仅能够在不泄露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在线识别自然人主体,还能用于线下身份证明。

根据载体类型的不同,eID目前主要有通用eID与SIMeID两种,其中通用eID常加载于银行金融IC卡、USBkey、手机安全芯片等,SIMeID主要加载于支持SIM/USIM功能的载体,常见的有SIM卡、USIM卡、SIM贴膜卡、eSIM芯片等。

使用eID相关产品和服务时,请认准 eID标志 标识。

eID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电子签名法》和《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要求,既可以解决数字空间由于数据的虚拟性、易复制性、易重构性等特性所带来的主体识别、数据确权授权、行为抗抵赖和隐私保护等难题,也可以在物理空间解决传统离线证件难以有效挂失的缺陷,具备便捷、安全、唯一、规范和跨域的特点。

线下线上要运用,还需要相应的机构首先接入eID。

航旅纵横APP

2020年6月2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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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

2020年6月23日下午2点半后

三楼上楼梯后右手第一间办公室内

离6月26日还有三天(只是时间的记忆,我拒绝毒品,对烟说不)

明天,

后天是端午节

谈话有主题

我没有总结

先拉拉家常,从家庭成员谈起

然后谈对工作和组织的看法

最后谈到……

当谈到……

我还是起了一身鸡皮疙瘩

做为这样的人物

居然有如此骇人听闻的言论

这是事实!

即将结束,互加了微信

我承诺事实也可以令我删

需要履行义务时通过微信私法没有问题的

离开办公室,他送了300米左右

感觉还是好的

我总是先以善诚待人

倒叙 上午

疫情没有结束

防疫不麻痹

给主考准备了一瓶饮用水和一只口罩

主考当场表扬了,

说是她见到的准备最好操作最正规的

谢谢

2020年6月22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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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减负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

新华社北京2019年12月1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1.重要意义。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
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让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职责所在,是全社会尊师重教的基本体现。
2.主要问题。
各种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等事项名目多、频率高;各类调研、统计、信息采集等活动交叉重复,有的布置随意;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落实安全稳定、扫黑除恶、创优评先等工作时,经常向学校和教师摊派任务。
3.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教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聚焦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主责主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二、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4.依法依规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
5.清理精简现有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6.改进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方式方法。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体现差别化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强常态化了解,坚决纠正机械式做法,尽量简化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表格数据材料检查。
注重工作实绩,不得简单以留痕作为评判工作成效的标准,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应用程序)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方式来代替实际工作评价,不能工作刚安排就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坚决克服重留痕轻实绩的形式主义做法,避免干扰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三、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
7.规范部署扶贫任务。
8.合理安排专项任务。
9.合理安排城市创优评先任务。
10.合理安排街道社区事务。
街道社区对教师参与有关活动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所提要求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学校有权予以拒绝。
11.科学安排有关教育宣传活动。
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教育宣传活动,要根据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需要,由教育部门整体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安排进入校园。
如中小学课程已有类似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融入教学安排,不得重复安排。
12.坚决杜绝强制摊派无关事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工作,特别是不得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和工作(如庆典、招商、拆迁等)强制摊派给中小学校,并向教师下达指令性任务,不得随意让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举办有关活动。

四、统筹规范精简相关报表填写工作
13.规范精简各类报表填写。
14.严格规范教育统计和调研工作。
15.提升数据采集信息化水平。

五、统筹规范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事宜
16.从严规范借用中小学教师行为。
17.切实避免安排中小学教师参加无关培训活动。
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中小学教师培训活动。
针对教师的专业培训,要结合教师工作和生活实际,优化内容、改进形式、合理开展,避免硬性安排,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
注重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对教师的教研指导,通过多个维度观测教师教学水平,科学开展考核评估。
对于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教育部门要严格把关,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培训外,能取消的取消,能合并的合并,不得拉教师拼凑充数,把无关培训摊派给教师。

六、强化组织保障
18.加强领导。
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编制和有编不补,事业编制要优先保障农村学校教师需求,根据乡镇寄宿制学校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方式提供的事项(如学校安保、生活服务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确保乡镇寄宿制学校运转良好。
19.加强督导。
20.加强引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党中央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广泛宣传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使命,大力倡导尊师重教,努力引导全社会进一步理解教育工作、关心中小学教师发展,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省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列出具体减负清单,扎实推进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取得实效。

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
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教师〔2019〕10号

2020年6月2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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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至

夏至,古时又称“夏节”、“夏至节”。
古人说:“日长之至,日影短至,至者,极也,故曰夏至”。
太阳运行至黄经90°时为夏至交节点,一般在公历6月21-22日交节。
夏至这天,太阳直射北回归线,此时北半球各地的白昼时间达到全年最长,且纬度白昼越。(在北半球,夏至后,白天一天比一天短了。)
对于北回归线及其以北的地区来说,夏至日也是一年中正午太阳高度最高的一天。

北回归线自西向东穿过中国云南广西广东台湾四省区,这四省区是中国境域内太阳在天空位置最当中的地区,日影最短、白天最长、黑夜最短,即如古人所说:“日长之至,日影短至,至者,极也,故曰夏至”。

海南的海口市这天的日长约13小时多一点,杭州市为14小时,北京约15小时,而黑龙江的漠河则可达17小时以上。

廿四个节气分别为:
立春、雨水、惊蛰、春分、
清明、谷雨、立夏、小满、
芒种、夏至、小暑、大暑、
立秋、处暑、白露、秋分、
寒露、霜降、立冬、小雪、
大雪、冬至、小寒、大寒。

十二月建分别为:
正月建寅、二月建卯、三月建辰、四月建巳、
五月建午、六月建未、七月建申、八月建酉、
九月建戌、十月建亥、十一月建子、十二月建丑。

廿四个节气中?
立春为干支历寅月的起始、惊蛰为干支历卯月的起始、
清明为干支历辰月的起始、立夏为干支历巳月的起始、
芒种为干支历午月的起始、小暑为干支历未月的起始、
立秋为干支历申月的起始、白露为干支历酉月的起始、
寒露为干支历戌月的起始、立冬为干支历亥月的起始、
大雪为干支历子月的起始、小寒为干支历丑月的起始。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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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四十七条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