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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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低风险地区夏季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低风险地区夏季
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
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修订版)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2号

通知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通知适用: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

通知要求的措施:
一、落实日常重点防护措施
1.减少人员聚集。娱乐、休闲等活动场所,通过限量、错峰等方式,减少大范围人员聚集活动,人员接触时尽量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餐饮场所,分散错峰就餐,减少人员聚集。在人员流动性较大、相对密闭的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
2.加强环境卫生和消毒。
3.规范空调管理和使用。
4.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将卫生创建与防控工作有机结合。强化公众手卫生、一米线、开窗通风、清洁消毒、生病时减少去人员聚集场所和佩戴口罩等健康防护和意识,养成勤洗手、咳嗽和打喷嚏时注意遮挡等良好卫生习惯和行为。
二、强化重点环节防护
5.重点场所防护。
6.重点单位防护。
7.重点人群防护。指导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关爱帮扶等措施。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售货员、保洁员、服务员、司乘人员、食品从业人员、保安、客运场站服务人员,以及就医人员、教师、警察、环卫工人、快递员、海关人员、理发师等,加强健康管理和监测,做好戴口罩、勤洗手、戴手套等个人防护措施。
三、有效应对风险等级调整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代章)
2020年6月17日

2020年6月18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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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法〔2020〕55号

2020年6月1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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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建市20周年突出贡献奖

“突出贡献奖”是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群众为达州市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更大成就而设置的奖项,拟在全市范围内表彰奖励一批为达州市建市20周年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评选条件如下: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及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有卓越的创新创造能力,其水平在达州市内乃至省内、国内同行中居于领先地位,其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对达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达州市取得的重大改革和发展成果中,起主导和关键作用的领军人才或团队;
  (二)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交叉科学领域,承担国家级研究项目、省级研究课题,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实践价值,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综合奖项,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个人或团队。
  (三)获得发明专利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核心完成人或团队;
  (四)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研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近三年累计创利税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术、项目主持人或团队;
  (五)在推动农业新技术转化和促进农业产业化方面有重大贡献,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或团队;
  (六)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重大工程建设中,应用推广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新技术、新工艺,获省级一等奖或项目金奖以上奖励,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或团队;
  (七)在文化、旅游、艺术、新闻、出版、文物、体育等社会科学领域为本市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显著,并在国际或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个人或团队;
  (八)在科研、教学工作中,其学术研究、教学理论、方法和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为本市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
  (九)在重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控制、适宜技术和医学科研等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学拔尖人才或团队;
  (十)在金融、商贸物流、信息服务、装备制造等行业中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显著,并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个人或团队;
  (十一)在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市、全面从严治党以及社会公共管理及服务方面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十二)其他为本市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团队。
   本次评选按照以上十二类条件分为十二个类别。

请符合条件的集体或个人向达州市建市20周年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办公室咨询。
  联系人:高美芳,联系电话:2377767、18111382083

中共达州市委宣传部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达州市建市20周年突出贡献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的公示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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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4号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10月10日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第一款 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第二款 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达州市调整万源市、宣汉县、大竹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
川府民政〔2020〕8号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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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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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中国疾控中心,英文Chinese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缩写CDC)是由政府举办的实施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成立于1983年12月23日,1986年改为中国预防医学中心。该院设有8个研究所,即寄生虫、病毒学研究所、流行病学微生物研究所、劳动卫生和职业病研究所、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环境卫生监测所、仪器卫生监督检验站及一所卫生学校。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8〕90号),设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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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00000400013118R
举办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