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4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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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6号

通知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通知要点:
1、发热门诊——“哨点”作用
2、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
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发热患者进行登记,在1小时内上报到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引导发热原因不明的患者到发热门诊进一步检查治疗。
4、因发热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救护车转运至发热门诊就医的,急救中心要做好交接和登记,同时将患者转运信息报告本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信息应包括患者姓名、地址、年龄、症状、就诊医院等。因发热拨打“120”未实施转运的,急救中心核实后,将患者准确信息报告本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由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做好防护后引导其去发热门诊就诊。

通知落款: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代章)

通知日期:
2020年6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第五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八十条 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第二款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具体职责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最高级别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1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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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六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

2020年6月12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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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供养人员

札记:
财政供养人员指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公职人员。
主要是供职于党委、人大、政府、政法机关、政协、民主党派及群众团体等公共机构的人员,各类事业单位人员,包括教育、科研、卫生等领域,此外就是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和长休人员。

2020年6月1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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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水平监测

大竹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关于2019-2020学年度下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水平监测的通知

通知文号:竹教科函〔2020〕51号

发文机关部门:大竹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通知日期:2020年6月10日

通知主要内容札记: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2020年6月10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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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小区物业服务监督

城市管理(损绿毁绿行为)监督投诉
大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213602

物业收费监督投诉
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353315

电梯运行安全监督投诉
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131551

消防安全(占用消防通道)监督投诉
大竹县消防救援大队
96119

违章搭建监督投诉
大竹县建设监察大队
6221740

物业服务日常监督投诉
大竹县房地产管理局
6216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