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220101

信息名称: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信息索引:360A02-03-2021-0007-1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
生成日期:2021-11-27
信息类别:部门规章
内容概述:《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6日教育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令第51号 教育部部长 怀进鹏 2021年11月27日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 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要为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开展测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合理支付其因测试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第八条 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标准收取测试费用

  第十条 以普通话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应岗位工作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接受测试:
  (一)教师;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三)影视话剧演员;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电子证书执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中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照的行业标准。
  纸质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测试成绩,查询结果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1日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原文请点击链接直达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moe.gov.cn)

立法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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