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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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职业教育专业目录

中等职业教育专业【358个】

61农林牧渔大类

6101农业类
6102林业类

6103畜牧业类

6104渔业类

62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

63能源动力与材料大类

64土木建筑大类

65水利大类

66装备制造大类

67生物与化工大类

68轻工纺织大类

6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70交通运输大类

71电子与信息大类

72医药卫生大类

73财经商贸大类

74旅游大类

75文化艺术大类

76新闻传播大类

77教育与体育大类

78公安与司法大类

79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744个】

41农林牧渔大类

42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

43能源动力与材料大类

44土木建筑大类

45水利大类

46装备制造大类

47生物与化工大类

48轻工纺织大类

4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50交通运输大类

51电子与信息大类

52医药卫生大类

53财经商贸大类

54旅游大类

55文化艺术大类

56新闻传播大类

57教育与体育大类

58公安与司法大类

59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

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专业【247个】

21农林牧渔大类

22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

23能源动力与材料大类

24土木建筑大类

25水利大类

26装备制造大类

27生物与化工大类

28轻工纺织大类

2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30交通运输大类

31电子与信息大类

32医药卫生大类

33财经商贸大类

34旅游大类

35文化艺术大类

36新闻传播大类

37教育与体育大类

38公安与司法大类

39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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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0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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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7-11-01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札记:

(2017年8月18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 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期限为六年。运营期限届满六十日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重新确定下一期限的运营企业。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持证上岗,文明、安全行车;
(二)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
(三)按照运营班次、时间准时发车,在规定的区域停靠,不得滞站、甩站、拒载、甩客、强行揽客;
(四)保持车辆整洁、卫生,维护乘车秩序,为老、幼、病、残、孕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六)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乘车秩序,在站点区域内文明有序乘车;
(二)不得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或者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乘车;
(三)不得携带犬、猫等动物乘车,但携带有证明文件并且采取了保护措施的导盲犬除外;
(四)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卖艺或者乱扔废弃物等;
(五)不得损坏车内设备,不得妨碍车辆行驶、停靠等运营秩序,不得实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六)对运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予以配合。
乘客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影响车辆正常运营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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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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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2021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组织处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监督要求,严肃处理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等问题,督促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第四条 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二)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三)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违背“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错误言行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规参加宗教活动、信奉邪教的;
(三)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或者疏于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错误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严重事故、事件的;
(六)工作不作为,敷衍塞责、庸懒散拖,长期完不成任务或者严重贻误工作的;
(七)背弃党的初心使命,群众意识淡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诿扯皮,在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上办事不公、作风不正,甚至损害、侵占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举债,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九)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顾大局闹无原则纠纷、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在选人用人工作中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违规用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一)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破坏所在地方或者单位政治生态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十三)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产生不良后果,严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十四)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制造或者散布谣言,阻挠、压制检举控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十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七)其他应当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后果影响不是特别严重的,以及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
第十条 组织处理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以及所应担负的责任进行调查核实,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与领导干部本人谈话听取意见。执纪执法等机关已有认定结果的,可以不再进行调查。
(二)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执纪执法等机关认定结果、有关建议,以及领导干部一贯表现、认错悔错改错等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意见报党委(党组)。
(三)研究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对双重管理的领导干部,主管方应当就组织处理意见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宣布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向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书面通知或者宣布组织处理决定,向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的机关、单位通报处理情况,在1个月内办理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调整职务、职级、工资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需要向社会公开的组织处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当年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对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长,安排适当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党委(党组)应当在收到申诉的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干部本人以及所在单位。领导干部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
申诉期间,不停止组织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楚、责任界定不准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委(党组)可以责令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组织处理决定材料和纠正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根据工作需要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反省问题,积极整改提高。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和关心关爱,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影响期满,表现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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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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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份最后一周星期一

三月份最后一周星期一

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

第26个,2021年3月29日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的通知
教基司函〔2021〕 4号

札记:

一、开展一次专题安全教育。

二、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三、收看一次安全教育节目。“知危险会避险“湖南卫视

四、开展一次国家安全教育。《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五、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专栏

2021年3月2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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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一小时2021

2021年3月27日,3月最后一月的星期六

地球一小时

3月27日晚上8:30
让我们关上灯,点亮希望!
相约2030:万象更新,回归自然
力求2030年达到三大目标:
因人类原因造成的物种灭绝数量为零
自然栖息地丧失为零
杜绝浪费,促进可持续生产和消费

月亮图片,拍摄于2021年3月27日,二月十五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