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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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0802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
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厅函〔2021〕34号

札记:

   发文机构: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

   通知要求:
  一、毫不放松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二、切实落实人物同防、多病共防。疫情防控常态化。人物同防、多病共防。强化教室、卫生间、食堂、宿舍等重点场所环境监测、通风换气和消杀工作,加强传染病知识和消毒知识技能培训,完善管理流程和监督机制。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肺结核、流感、麻疹、水痘、腮腺炎、手足口病、细菌性痢疾等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引导师生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等良好个人卫生和生活习惯。
  三、规范日常卫生管理。师生员工健康管理。中小学晨午检、全学段因病缺勤、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师生健康状况达到学校防疫要求时方能返校。深入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主动联系社区及交通、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保障校园周边卫生安全,加强校内环境卫生整治。
  四、拓宽健康教育渠道。树立自我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形成自我健康管理习惯,提高健康素养。“师生健康中国健康”主题健康教育,构建学科教学与实践活动相结合、课内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式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健康教育模式。
  五、增加体育活动时间。校内、校外各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要在课后组织学生进行集体体育锻炼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全面落实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中小学校每天统一安排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每节课间应安排学生走出教室适量活动和放松。寄宿制学校要坚持早操制度。
  六、完善家校协同机制。告知家长传染病防控规定和要求,普及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技能,指导家长培养、监督孩子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对孩子的健康监测,如有发热、咳嗽、呕吐、腹泻、皮疹等传染病相关症状应及时就医,及时上报学校,按要求返校复课,完善家校协同的传染病防疫管理模式。
  七、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选聘“健康副校长”。
  八、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向省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汇报,督促地方做好相关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定期组织开展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防控以及应急处置演练、能力储备等工作的督导检查,将结果作为考核学校的重要依据,确保全面细致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各项要求与措施。
通知原文点击这儿直达

2021年8月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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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周年20210801

94周年,2021年8月1日

八一建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1-11)

第二章 军人地位(12-20)

第三章 荣誉维护(21-32)

第四章 待遇保障(33-44)

第五章 抚恤优待(45-62)

第六章 法律责任(63-67)

第七章 附  则(68-7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第四条第一款 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做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十条 每年8月1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应当在建军节组织开展庆祝、纪念等活动。

第十二条 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装力量基本成员,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听党指挥,坚决服从命令,认真履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职责使命。

第十八条 军人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严格遵守军事法规、军队纪律,作风优良,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条 军人因履行职责享有的特定权益、承担的特定义务,由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军人荣誉是国家、社会对军人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褒扬和激励,是鼓舞军人士气、提升军队战斗力的精神力量。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维护军人荣誉,激励军人崇尚和珍惜荣誉。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社会应当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宣传军人功绩和牺牲奉献精神,营造维护军人荣誉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各类学校设置的国防教育课程中,应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军人英雄模范事迹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别保护,禁止任何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依法退出现役的军人,依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相应优待保障。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法完整文本点击这儿直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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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科类范围2021073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
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1〕3号

札记: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学科类 :
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

非学科类:
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

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1年版)的通知
教基二〔2011〕9号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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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2021080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
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15号

(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4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第一条  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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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和
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1〕17号

发文机构:教育部办公厅

札记: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师德师风建设的部署要求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促进中小学生健康全面发展。

   专项整治工作时间段:自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

  一、专项整治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原则】教育与实践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全面整改与长效机制相结合……强化责任、形成震慑,坚持依法依规、德法并举……【突出问题】遏制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下讲”“组织开办校外培训班”“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同家长搞利益交换”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二、专项整治主要措施
  (一)开展对照自查
  一是管理机制自查。对照十项准则等制度要求。(2021年8月底前完成)
  二是问题自查自改。省份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和信箱,组织下辖各市、县、学校开展问题自查,建立工作台账。(2022年3月底前完成)
  三是严肃处理通报。案例性质严重或影响恶劣的,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肃问责所在学校负责人。(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
  四是做好警示教育。各地各校组织教师召开师德警示教育大会,以教育部网站公开曝光的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相关典型案例和各地各校查处的相关案例为反面教材,分析违规问题和处理结果,引导教师以案为鉴;结合师德违规问题,对照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强调课堂教学、社会活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正面规范和负面清单,引导教师以案明纪;学校出现相关师德违规问题的,要在会上详细通报具体问题及处理结果,组织教师讨论剖析原因、对照查摆自省,做到警钟长鸣。(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
  (二)加强工作检查抽查
  各省、市、县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逐级检查抽查,教育部将组建检查组,选取部分省份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反馈和通报。督促指导各地结合典型问题查处,将解决师德突出问题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相统一,补齐工作短板,切实消除风险隐患,巩固提升师德师风建设成果,推动十项准则落地生效。(2022年3月底前完成)
  (三)开展师德专题教育
  根据《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师德专题教育的通知》(教师函〔2021〕3号)要求,贯穿2021年全年,在教育系统开展师德专题教育,组织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师德师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教师“四史”学习教育,开展师德优秀典型先进事迹宣传学习,引导教师学习践行新时代师德规范,集中开展师德警示教育。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系统组织、分类指导。(2021全年)

  三、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把握重要性。
  (二)压实责任,提高协同性。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与相关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健全组织体系,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工作。中小学校和教师也要参照工作要求,开展对照检查。坚持以查促建、以查促改,边查边建、边查边改。
  (三)完善机制,建立长效性。在具体工作中,要分类施治、精准施策,避免形式主义,避免增加基层学校和教师负担。在专项整治中,会同宣传部门强化正面宣传,提前预判舆情风险点,密切关注舆情发展,严防借机恶意诋毁、炒作。

  四、专项整治预期成果
  (一)建立典型案例库。查实案例涉及的教师全部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处理情况。每季度(9月底前、12月底前、3月底前)报送《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线索情况统计表》,首次报送包括专项整治开始前查处的案例。
  (二)巩固工作成效。

※问题线索来源
1.信访举报 2.自查自纠 3.检查抽查 4.巡视巡察 5.审计发现 6.司法移交 7.网络舆情 8.其他来源

※ 线索反映问题
1.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2.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3.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4.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5.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6.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7.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8.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9.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10.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11.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12.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3.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违规竞赛
14.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违规竞赛

※ 处理措施
①批评教育②诫勉谈话 ③责令检查 ④通报批评 ⑤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 ⑥其他(自行填写)

※ 党纪处分
①党内警告 ②党内严重警告 ③撤销党内职务 ④留党察看 ⑤开除党籍

※ 政纪(务)处分
①警告 ②记过 ③记大过 ④降低岗位等级(降级) ⑤撤职 ⑥开除

※ 其他处置措施
①解除聘用 ②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③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