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

川工教科文卫〔2013〕43号

各市(州)教育局、教科文卫体工会;各高校、高校工会: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教政法函[2012]2号)精神,根据《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关于四川省教育系统贯彻落实<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意见》,特制订《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
2013年9月30日

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组织(以下简称“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应当以会议决议、决定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吸收采纳的情况。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建议和意见;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应付;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三十二条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对学校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会对本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 2013年9月30日印发

2019年12月12日至13日,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四届三次全委会在温江召开。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苗勇出席会议。苗勇强调,教科文卫体工会是以知识分子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行业工会组织,调动和发扬广大职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事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作用。教科文卫体广大工会干部尤其是工会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一切为了职工群众”的工作理念,旗帜鲜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进一步落实校务、医务、院务、所务等公开制度,切实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教科文卫体各行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省教科文卫工会主席李长春作工作报告,会议还特邀清华大学工会介绍了开展青教赛的做法和经验。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 点此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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